一、背景依据
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(以下简称“县级研发中心”)的建设和管理,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,引导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提升企业研发能力,加快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,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主要内容框架
《管理办法》主要包括任务和命名、备案条件、备案程序、县级研发中心评价管理、附则等内容。
任务和命名:主要说明县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县级研发中心名称命名方式。
备案条件:规定了申请县级研发中心在研发场地、研发人员、研发经费、研发设备、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条件。
备案程序:规定了县级研发中心备案需做好的企业申报、推荐备案、发文备案等各环节要求和说明。
县级研发中心评价管理:规定了县级研发中心的绩效评价办法。
附则:规定了本细则开始施行时间和实施单位。
附件:提供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。
三、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
该政策适用于全县企业。
四、主要修改内容
(一)备案条件
1.研发场地: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。(由之前的100平方米减少到50平方米。)
2.研发人员: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8%以上,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5人(含)以上。(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由6人及以上改为为5人及以上。)
3.研发经费: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%以上,或企业直接年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。(企业直接年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由60万元减少到50万元。)
4.研发设备: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。(研发设备原值累计由60万减少到50万。)
5.研发项目: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经常性开展研发活动,取得一定研发成果。(无变动。)
(二)备案程序
1、取消企业网络申报、科技局网络初审以及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等程序,将备案程序调整为企业申报、推荐备案、发文备案。满足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申报,各乡镇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,最终由县科技局达备案文件。
2、申请材料为《平阳县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》及相关附件,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研发人员清单、研发设备清单(标注原值)、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、知识产权授权清单等。与之前相比,无需提交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情况报告。
(三)备案管理
备案入库的县级研发中心由县科技局组织抽样绩效评价,每年评价一次,抽样率不低于5%。对抽样评价不合格的,取消其“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”称号。(每三年绩效评价一次修改为每年抽样绩效评价。)
五、解读机关及联系人
平阳县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: 潘小丽 0577-63700233